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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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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

日前,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yīn)存在多项安全(ānquán)生产(shēngchǎn)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根据(gēnjù)行政处罚(xíngzhèngchǔfá)决定书(蒙(鄂)煤安罚〔2025〕103002号),国源矿业主要存在人员资质管理缺失:其61盘区水害防治工程承包队(中国煤炭(méitàn)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井下辅助工高俊飞所持其他从业人员证件已过期;同时,61612综放工作面主运顺槽测风(cèfēng)站测风人员裴某某在未(wèi)取得有效的其他从业人员(测风测尘工)证件的情况(qíngkuàng)下从事(cóngshì)相关作业。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不规范:61603综放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吊挂位置距离顶板超过了规定的300毫米限值。应急系统(xìtǒng)联动失效(shīxiào):在61608回撤通道掘进工作面进行风筒传感器断电试验时,现场测试发现该矿的应急广播系统及(j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能按安全要求实现有效联动。 鄂尔多斯市(èěrduōsīshì)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xiāngguān)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fēnbié)作出罚款决定: 针对(zhēnduì)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针对(zhēnduì)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针对第三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wànyuán)。 三项(sānxiàng)罚款合并(hébìng)执行,共计人民币8万元整(¥80,000.00)。 该处罚决定由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27日(rì)正式(zhèngshì)作出并(bìng)公示,公示期至2028年5月27日,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公开资料显示(xiǎnshì),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03-30,公司大股东为(wèi)中国大唐集团能源投资(tóuz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rénwéi)郭仝锁,注册资本为147727.4509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xìnyòng)代码为9115062277223574XA,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蔺家圪卜社(gēboshè),所属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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